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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4行=第1-2-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 “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